
恒大万年欣尊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范围 :30天—65周岁
保险期间 :终身
交费年期: 趸缴、10年、20年、30年
保险责任 :
- 投保规则
- 保险责任
- 投保示例
- 可选择附加险
投保年龄:下限: 0岁(出生且出院满 30 天)
上限: 65周岁(趸缴)/60周岁(10 年)/50周岁(20 年)/40周岁(30年)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趸缴、10年、20年、30年
最低保额:下限:100000 元
上限:视具体核保情况决定,需为10000整数倍。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 限,给付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且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以外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2 年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和第二次重度疾病以外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2 年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第二次重度疾病和第三次重度疾病以外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五、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2 年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第二次重度疾病、第三次重度疾病和第四次重度疾病以外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六、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2 年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第二次重度疾病、第三次重度疾病、第四次重度疾病和第五次重度疾病以外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一、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的重度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后“恶性 肿瘤——重度”保险金责任不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自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 5 年后,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
(二)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与之前所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属于新发“恶性肿瘤——重度”,或者是之前所确诊的“恶性肿瘤—— 重度”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转移。
二、因同一原发部位或脏器导致的“恶性肿瘤——重度”的转移,本公司仅给付一次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人工肺特别关爱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在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并经专科医生确认因治疗需要使用人工肺的,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人工肺特别关爱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人工肺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使用人工肺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人工肺特别关爱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人工肺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度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每种中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度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永久完全残疾,且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的200%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永久完全残疾,且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确诊时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确诊时已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度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一、如果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或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首次中度疾病或首次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本合同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上述疾病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二、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恒先生为0岁的儿子恒宝宝投保了一份恒大万年欣尊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交费期30年,每年交费2790元,按照合同约定,等待期后,恒宝宝可获得以下保障:
保障内容 | 保障详情 | |
轻度疾病保险金 40种(不分组5次保障) | 每次9万元 | |
每两次轻度疾病之间无间隔期 | ||
中度疾病保险金 20种(不分组2次保障) | 每次18万元 | |
两次中度疾病之间无间隔期 | ||
重度疾病保险金 105种(不分组6次保障) | 第1、2次30万元,第3、4、5、6次36万元 | |
第一次重度疾病与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的间隔期至少为1年,其后,每两次重度疾病确诊的间隔期至少为2年。 | ||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不限次数) | 每次30万元 | |
人工肺特别关爱金 | 15万元 |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18周岁前 | 200%所交保险费 |
18周岁后 | 30万元 |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18周岁前 | 200%所交保险费 |
18周岁后 | 30万元 | |
身故保险金 | 18周岁前 | 200%所交保险费 |
18周岁后 | 30万元 | |
重度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如果恒宝宝符合上述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首次中度疾病保险金或首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豁免恒宝宝首次重度/中度/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合同各期保险费。豁免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
1. 以上所有保障等待期均为90天,因意外伤害不受90天的限制;
2. 本合同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3. 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且不再承担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给付责任;
4. 若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的两项
或两项以上给付条件的,仅承担给付其中保险金额最高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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