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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行无忧

投保年龄范围 :驾驶员:18-65周岁,乘客:0(出生满30天且健康出院)-75周岁(可续保到80周岁)

保险期间 :1年

交费期间 :趸交

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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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示例

投保年龄范围 :驾驶员:18-65周岁,乘客:0(出生满30天且健康出院)-75周岁(可续保到80周岁)

保险期间 :1年

缴费期限 :趸交

缴费方式 :趸交

交费期间: 趸交


恒行无忧保险产品计划责任免除

一、《恒大人寿团体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患有的残疾;

(三) 因被保险人斗殴、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 被保险人自其在本合同项下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 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八)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十)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 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一)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 被保险人猝死;

(十三) 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 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 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费,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二、《恒大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的不在此限;

(三)被保险人进行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矫形、整容、美容、视力矫正、补

牙、镶牙、修复或装配残疾用具(假肢、假牙、假眼、助听器、轮椅等);

(四)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方式治疗;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恒行无忧保险产品计划投保须知

1、本保险产品计划由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只限为常住以下地区的人投保:重庆、四川、陕西、湖北、湖南、河南、广东、江苏。

2、保险期限:本保障计划的保险期限为1年,生效日期最早为签发保单后次日零时,最晚为签发保单后第31日零时,不包括投保当日。

3、本保险产品计划投保人必须为个人,投保年龄为18-65周岁,投保人须与车辆所有人保持一致,车辆类型为7座及7座以下小型轿车,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类型、所有人信息和使用性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上所载明的信息为准。投保时需提供所投保车辆的车架号和车牌号。

4、同一投保车辆有效保单最多为壹份,超出壹份的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营运性质的网约车辆不能投保本保险产品计划。

6、本保险产品计划被保险人年龄为0-75周岁,续保可到80周岁,以保单生效时间为准。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其中驾驶员需为18-65周岁。被保险人所驾乘的车辆不含:摩托车、非机动车、农用运输车、客货两用车、货车、全挂、半挂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

7、本保险产品计划中《恒大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次给付免赔100元,赔付比例90%。

8、本保险产品计划仅承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者乘坐合同中约定的车辆期间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保险事故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出险后凭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出现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驾乘意外伤害、驾乘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1)当出具的事故证明中涉及到超载情况的;(2)出险时,出险车辆的车架号或车牌号与投保时所提供的投保车辆的车架号和车牌号不一致的;(3)被保险人出险时驾乘摩托车、非机动车、农用运输车、客货两用车、货车、全挂、半挂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导致保险事故的;(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保险事故的;(5)出险时,投保车辆使用性质与行驶证不符的。

9、本保单承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就诊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学上必要的医疗费用。

10、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6010/ 400-636-8888。

1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2、本产品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额的限制,除航空意外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以外,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累计身故保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累计身故保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本公司不承担超出此累计身故保额限制的赔偿责任。

1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4、同意保险公司可基于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相关保险服务的需要向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统称“中国银保信”)、四川省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系统报送被保险人的保单信息、理赔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健康及医疗信息等),同时可基于前述原因通过中国银保信查询与被保险人有关的承保、理赔、医疗等既往信息,由公司共享至行业信息平台进行反保险欺诈排查。

15、投保前请仔细阅读条款中责任免除内容,未尽事宜,以《恒大人寿团体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恒大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为准。




方案一:客户选择《恒大人寿团体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与《恒大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两个险种

1、本保单下约定《恒大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仅承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者乘坐合同中约定的车辆期间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保险事故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每次给付免赔100元,赔付比例90%。

2、本保单下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出险后凭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出现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驾乘意外伤害、驾乘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1)当出具的事故证明中涉及到超载情况的;(2)出险时,出险车辆的车架号或车牌号与投保时所提供的投保车辆的车架号和车牌号不一致的;(3)被保险人出险时驾乘摩托车、非机动车、农用运输车、客货两用车、货车、全挂、半挂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导致保险事故的;(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保险事故的;(5)出险时,投保车辆使用性质与行驶证不符的。

3、被保险人为0-9周岁的,累计身故保额以20万为限。

 

方案二:客户仅选择《恒大人寿团体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一个险种

1、本保单下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出险后凭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出现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驾乘意外伤害、驾乘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1)当出具的事故证明中涉及到超载情况的;(2)出险时,出险车辆的车架号或车牌号与投保时所提供的投保车辆的车架号和车牌号不一致的;(3)被保险人出险时驾乘摩托车、非机动车、农用运输车、客货两用车、货车、全挂、半挂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导致保险事故的;(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保险事故的;(5)出险时,投保车辆使用性质与行驶证不符的。

2、被保险人为0-9周岁的,累计身故保额以20万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