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中心

恒大附加尊享安康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投保年龄范围 :0周岁至65周岁

保险期间 :1年,无续保年龄上限,每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区间

交费年期: 趸缴

保险责任 :

  • 投保规则
  • 保险责任
  • 可选择主险

投保年龄:下限: 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30天)

                 上限: 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无续保年龄上限,保证续保(每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区间),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时终止。

交费期间:趸缴

保额限制:50万、100万、150万三种

                 同一客户有效保单仅可为一份。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1. 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

(1)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

(2)门诊肾透析;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上述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3.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25种重大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或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

(1)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

(2)门诊肾透析;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上述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我们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3.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1.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内累计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2.  每一保险期间内,免赔额按照下列情形计算:

(1)若从商业保险、侵权方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大于等于人民币1万元,则免赔额为从商业保险、侵权方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之和;

(2)若从商业保险、侵权方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小于人民币1万元,则免赔额为人民币1万元。

3.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每次住院或特殊门诊的就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如下:

(1)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结算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100%。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结算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60%。

(2)若被保险人以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100%。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但给付责任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起第30日,且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各项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期间及续保

1.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续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为您同意续保,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续保条件续保本附加合同。新续保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新的保险期间,有效期为1年,自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算。每次续保,均依此类推。

3.自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投保人非连续投保本保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公司按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保险合同将延续有效,本保险合同效力延续有效至下一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止,但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保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主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主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本公司将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本公司审核同意续保,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投保人按时向本公司支付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本公司不接受续保的,本公司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主险搭配规则:

可选:

* 以下主险保额20万及以上,或主险首期保费3000元及以上方可附加

1. LE234恒大千万护航两全保险

* 以下主险期交保费大于等于3000元(含)且保额大于等于10万(含)方可附加;河南地区主险期交保费大于等于3000元(含)且保额大于等于5万(含)方可附加

1. HB064恒大万年欣尊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 HB062恒家保尊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3. HB069恒大万年松优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以下主险期交保费1万元及以上方可附加

1. LA075恒大万年红终身年金保险;

2. LA080恒大万年福年金保险

3. LW020恒大万年寿终身寿险

4. LW021恒大万年寿尊享版终身寿险

5. LA086恒大锦绣前程教育年金保险

6. LE253恒大万年禧两全保险

7. LA100恒大恒家福养老年金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