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长乐防癌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范围 :0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70周岁
保险期间 :10年,无续保
交费期间 :趸交、3年、5年、10年
保险责任 :
- 投保规则
- 保险责任
- 投保示例
- 可选择附加险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70周岁
保险期间:10年,无续保
交费期间:趸交、3年、5年、10年
固定保额:0-35岁:100万;36-55岁:50万/100万;56-70岁:50万
癌症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癌症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合同自疾病首次确诊时起效力终止: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保险金。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该“恶性肿瘤——重度”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TNM分期为I期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癌症保险金。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该“恶性肿瘤——重度”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TNM分期为II期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癌症保险金。
(四)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该“恶性肿瘤——重度”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TNM分期为III期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癌症保险金。
(五)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该“恶性肿瘤——重度”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TNM分期为IV期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
(六)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但医院专科医生未明确诊断TNM分期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癌症保险金。
(七)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原发于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重度或者原发于脑或中枢神经系统恶性肿瘤——重度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
(八)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重度远端转移或转移癌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自疾病首次确诊时起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对于本合同的癌症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李先生,40岁,为提升自己癌症疾病方面的保障,在本公司购买了《恒大长乐防癌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10年,交费期间为10年,年交保险费为962元,基本保险金额为50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李先生可获得以下保障:
保险责任 | 保障项目 | 保障金额 |
癌症保险金 | 原位癌、“恶性肿瘤—轻症” | 10万 |
“恶性肿瘤—重度”Ⅰ期 | 20万 | |
“恶性肿瘤—重度”Ⅱ期、未分期 | 30万 | |
“恶性肿瘤—重度”Ⅲ期 | 40万 | |
“恶性肿瘤—重度”Ⅳ期 | 50万 | |
原发于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重度 | 50万 | |
原发于脑或中枢神经系统恶性肿瘤——重度 | 50万 | |
恶性肿瘤——重度远端转移或转移癌 | 50万 |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 | 最高9620元 |
备注:
1. "恶性肿瘤—重度"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本产品等待期为180天。
3. 关于癌症保险金的说明:
(1)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自疾病首次确诊时起效力终止。
(2)癌症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4. 癌症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本宣传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等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PA043恒大附加恒安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