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恒大恒家保至尊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范围 :30天-60周岁
保险期间 :终身
交费年期: 趸缴/10年/19年/20年/29年/30年
保险责任 :
- 投保规则
- 保险责任
- 投保示例
- 可选择附加险
投保年龄:下限: 0岁(出生且出院满30天)
上限: 60周岁(趸缴、10年)
50周岁(19年、20年)
40周岁(29年、30年)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趸缴、10年、19年、20年、29年、30年
最低保额:下限:100000元
上限:视具体核保情况决定,需为10000整数倍。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度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且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首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及中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特别关爱金、轻度疾病保险金、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第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和第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40%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第三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四、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第二次重度疾病和第三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第四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五、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第二次重度疾病、第三次重度疾病和第四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0%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第五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六、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第二次重度疾病、第三次重度疾病、第四次重度疾病和第五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第六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七、本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重度疾病特别关爱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未满60周岁,且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不含零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将在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重度疾病特别关爱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重度疾病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恶性肿瘤——重度”二三次给付保险金
一、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一)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患有的该重度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自该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满足以下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三项给付条件之一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包括: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2.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复发、转移或扩散;
3.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持续存在。
(二)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患有的该重度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所属组别中除“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自该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被保险人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情况下,自该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满足以下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三项给付条件之一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条件包括:
1.与之前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均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2.之前确诊的任何一次“恶性肿瘤——重度”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复发、转移或扩散;
3.之前确诊的任何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持续存在。
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二三次给付保险金
一、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
(一)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患有的该重度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自该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且属于与前一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无关的新发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
(二)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患有的该重度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所属组别中除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自该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被保险人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
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第三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的情况下,自该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且属于与之前确诊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均无关的新发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三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二三次给付保险金
一、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
(一)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患有的该重度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自该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且属于与前一次脑中风无关的新发脑中风引起的后遗症,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
(二)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患有的该重度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所属组别中除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自该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被保险人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
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第三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的情况下,自该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且属于与之前确诊的脑中风均无关的新发脑中风引起的后遗症,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三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恶性肿瘤—— 重度”二三次特别关爱金
一、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特别关爱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不含零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本公司将在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特别关爱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特别关爱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不含零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本公司将在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特别关爱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二三次特别关爱金
一、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特别关爱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不含零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的,本公司将在给付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特别关爱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第三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特别关爱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不含零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三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的,本公司将在给付第三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第三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特别关爱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三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二三次特别关爱金
一、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特别关爱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不含零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的,本公司在给付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时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特别关爱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第三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特别关爱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不含零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三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的,本公司将在给付第三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第三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特别关爱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三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未满18周岁,且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不含零时)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青少年特定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中度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每种中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
时,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度疾病特别关爱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未满60周岁,且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不含零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首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在给付首次中度疾病保险金时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额外给付中度疾病特别关爱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中度疾病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度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且被保险人在本次住院治疗之前未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任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1%乘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二、在每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实际住院天数以90日为限。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情况下,本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时,将扣减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已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其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有的既往症导致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该既往症在投保时已经书面告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人工肺特别关爱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在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并经专科医生确认因治疗需要使用人工肺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人工肺特别关爱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人工肺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使用人工肺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人工肺特别关爱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人工肺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永久完全残疾,且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永久完全残疾,且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度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一、如果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或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首次中度疾病或首次轻度疾病首次确诊之日以后的本合同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上述疾病首次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二、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对于本合同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二三次给付保险金、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二三次给付保险金、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二三次给付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保险金额最高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示例
35岁的恒女士计划为自己投保了一份恒大恒家保至尊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50万元,交费20年,每年交费14800元。按照合同约定,恒女士可获得以下保障:
保障内容 | 保障详情 | |
重度疾病保险金 | 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 50万元 |
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 60万元 | |
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 70万元 | |
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 80万元 | |
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 90万元 | |
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 100万元 | |
每两次重度疾病确诊日之间的间隔需大于180天 | ||
重度疾病特别关爱金 | 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给付30万元 |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第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 | 30万元 |
第二次中度疾病保险金 | 30万元 | |
每两次中度疾病确诊日之间无间隔要求 | ||
中度疾病特别关爱金 | 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给付7.5万元 |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第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 15万元 |
第二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 15万元 | |
第三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 15万元 | |
第四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 15万元 | |
第五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 15万元 | |
每两次轻度疾病确诊日之间无间隔要求 | ||
”恶性肿瘤——重度“ |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 50万元 |
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 50万元 | |
包含新发、复发、持续、转移或扩散,每两次疾病确诊日之间的间隔至少满3年 | ||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 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给付保险金 | 50万元 |
第三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给付保险金 | 50万元 | |
每两次疾病确诊日之间的间隔至少为3年 | ||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 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给付保险金 | 50万元 |
第三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给付保险金 | 50万元 | |
每两次疾病确诊日之间的间隔至少满3年 | ||
”恶性肿瘤——重度“ |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特别关爱金 | 15万元 |
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特别关爱金 | 15万元 | |
投保时已满18周岁,且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 | ||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 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特别关爱金 | 15万元 |
第三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特别关爱金 | 15万元 | |
投保时已满18周岁,且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 | ||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 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特别关爱金 | 15万元 |
第三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特别关爱金 | 15万元 | |
投保时已满18周岁,且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 | ||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 60周岁后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500元/天,每个保单年度内以累计90天为限。 | |
人工肺特别关爱金 | 30万元 | |
身故保险金 | 50万元 |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50万元 |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万元 | |
重度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豁免被保人首次轻度/中度/重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合同各期保险费。豁免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
注:1. 等待期均为90天,因意外伤害不受90天的限制。
2. 本合同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3. 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二三次给付保险金、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二三次给付保险金、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二三次给付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保险金额最高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4.本宣传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等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HB067恒大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2021版)
HA040恒大附加恒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21版)
HA041恒大附加恒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1版)
LA078恒大附加养老年金保险且保额10万元方可附加
以下在主险期交保费大于等于3000元
HA037恒大附加恒久安心住院医疗保险 (2021版)
HA042恒大附加尊享安康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2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