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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恒久长青2021版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范围 :0岁—60周岁(含60周岁)

保险期间 :终身

交费年期: 趸缴、10年、20年、30年

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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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选择附加险

投保年龄:0岁—60周岁(含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趸缴、10年、20年、30年


重度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且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首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及中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特别关爱金、轻度疾病保险金、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不再承担第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和第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40%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不再承担第三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四、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第二次重度疾病和第三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不再承担第四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五、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第二次重度疾病、第三次重度疾病和第四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0%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不再承担第五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六、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第二次重度疾病、第三次重度疾病、第四次重度疾病和第五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七、本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

 

 

重度疾病特别关爱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未满60周岁,且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首次确诊该重度疾病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5%给付重度疾病特别关爱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重度疾病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恶性肿瘤——重度”二三次给付保险金       

一、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患有的该重度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自该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满足以下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三项给付条件之一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包括:

(一)与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二)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复发、转移或扩散;

(三)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持续存在。

二、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情况下,自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第三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满足以下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三项给付条件之一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条件包括:

(一)与首次确诊和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二)首次确诊或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复发、转移或扩散;

(三)首次确诊或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持续存在。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二三次给付保险金

一、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患有的该重度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自该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且与前一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无关的新发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第三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第三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且与首次确诊和第二次确诊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无关的新发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三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三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二三次给付保险金

一、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患有的该重度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自该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且与前一次脑中风无关的新发脑中风引起的后遗症,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第三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第三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且与首次确诊和第二次确诊的脑中风无关的新发脑中风引起的后遗症,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三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三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度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每种中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度疾病特别关爱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未满60周岁,且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首次确诊该中度疾病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中度疾病特别关爱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中度疾病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度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未满60周岁,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且被保险人在本次住院治疗之前未经医院首次确诊本合同所界定的任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1%乘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二、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已满60周岁,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且被保险人在本次住院治疗之前未经医院首次确诊本合同所界定的任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1%乘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三、在每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实际住院天数以90日为限。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情况下,本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时,将扣减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已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五、被保险人因其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有的既往症导致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人工肺特别关爱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在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并经专科医生确认因治疗需要使用人工肺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人工肺特别关爱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人工肺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使用人工肺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人工肺特别关爱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人工肺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永久完全残疾,且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永久完全残疾,且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确诊时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确诊时已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度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一、如果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首次中度疾病保险金或首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首次中度疾病或首次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本合同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上述疾病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二、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30岁恒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恒大恒久长青2021版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交费20年,每年交费8220元,按照合同约定,恒先生可获得以下保障:

保障项目

保险金额


重度疾病保险金

120种(分6组6次保障)

依次给付30/36/42/48/54/60万元(每两次确诊日的间隔需大于180天)


重度疾病特别关爱金

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给付19.5万元


中度疾病保险金

25种(不分组2次保障)

每次18万元(无确诊日间隔要求)


中度疾病特别关爱金

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给付6万元


轻度疾病保险金

55种(不分组5次保障)

每次6万元(无确诊日间隔要求)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给付300元/天,每个保单年度内以累计90天为限


人工肺特别关爱金

30万元


“恶性肿瘤——重度”二三次给付保险金

每次15万元,包含新发、复发、持续、转移或扩散(每两次确诊日的间隔需大于3年)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二三次给付保险金

每次15万元,(每两次确诊日的间隔需大于3年)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二三次给付保险金

每次15万元,(每两次确诊日的间隔需大于3年)


重度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豁免被保险人首次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主险各期保险费,最高豁免156180元


身故/永久完全残疾/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30万元




备注:

〔恶性肿瘤-重度〕——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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